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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的通知(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7月1日起,将增值税率四挡调整为三挡,即:17%、11%、6%,取消13%一档税率,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市场变化与实际情况,对原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作适当补充与调整,现通知如下:
1、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补充了0125冷弯型钢、0603半钢化玻璃、0643特种玻璃、0613热弯玻璃、0623玻璃功能膜、0813微晶石、0910涂装板、1113钢塑共挤门窗、1317腻子、干粉等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
2、自产苗木属农产品实行免税,苗木价按11%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3、水、煤增值税率原13%,现调整为:水销售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3%,煤11%。
4、现拌砂浆原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折算率16.6%,调整按砂浆级配表分解到各类基本原材料,增值税率执行相应增值税折算率。
附件:
补充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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