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2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施工标段应当具备独立施工条件。
  二、房屋建筑单体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但以下专业工程招标人可以单独组织招标:
  1、桩基础工程(不含基坑围护工程);
  2、二次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单体工程的地下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下主体结构)应当与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地下与地上分别是不同建设主体的除外)。
  三、房屋建筑群体工程原则上应当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应当在首次招标前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说明理由,明确招标次数以及每次招标包含的单位工程,并遵循以下规则:
  1、群体工程分期开发建设的,可以分批进行招标;
  2、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可以分为桩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地上主体结构进行招标;
  3、有多个基坑的群体工程,可以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
  四、前款第2项中招标人需单独招标地下工程的,其地下工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4万平方米。前款第2、3项中招标人需单独招标的桩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消防设施、电子与智能化、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招标活动。
  六、前款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占本标段工程造价比例不受限制。
  七、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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